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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野生鸟类!重罚!濮阳县法院今日当庭宣判

时间:2020-03-12    点击: 次    来源:猛犸新闻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捕猎野生鸟类!重罚!濮阳县法院今日当庭宣判》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 萌友 朱俊科 王润刚/图

  民间有一说:“天上的斑鸠,地上的泥鳅。”美味是否真的绝顶不知道,但泥鳅可以逮,斑鸠却不能猎杀,因为它是“三有保护动物”,捕猎可能要坐牢。3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的方法,用弹弓、钢珠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因此,3月11日,该案审理依法采用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为防止疫情扩散,该院利用“三远一网”系统审理此案。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通过网络在线旁听案件审理全过程。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最后陈述中表述自己以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当庭宣判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被告刘某某赔偿国家损失的依据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本价值核算。该办法中公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规定,斑鸠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只。300×27=8100元。

  据了解,最近,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捕猎斑鸠触犯刑法的案件。

  3月9日,全国法院第十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就聚焦了一起发生的徐州的非法毒杀野生斑鸠刑事案件。被告人史某将农药“呋喃丹”掺入玉米粒后撒至田地,毒杀野生鸟类63只,其中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刑六个月。

  2月26日,荥阳法院开庭审理三起非法捕猎斑鸠等野生鸟类案件,四名被告人以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3000-20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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