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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弄虚作假,法律让“作假者”“买单”

时间:2023-04-18    点击: 次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汤瑜 - 小 + 大

  篡改借款证据、伪装笔迹

诉讼中弄虚作假,法律让“作假者”“买单”

   今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毒瘤”,严重损害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近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约4万件。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对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作出高额罚款决定。

  原告恶意篡改迟延履行金条款

  2021年3月25日,被告刁某甲向原告田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刁某甲向田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被告刁某乙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刁某甲、刁某乙均未还款,田某某将二人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正式立案后,诉讼材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然而,承办法官在翻阅纸质诉讼材料时发现,在卷的三份本应一模一样的借条复印件,内容竟然不一样。其中一份借条复印件载明“若期满不能全部付清,按照全部借款本息的__%支付迟延履行金”,而另外两份复印件的相应条款中,有人在空格处手写了“20”字样,即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则借款人按照20%的比例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官分别询问原告、被告,了解到该借条原件系打印件,借条上借款人、借款金额、保证人等信息均系手写且有捺印,出借人、借款月利息2%、借款期限的起止时间等信息也系手写。再对比两个版本的迟延履行条款,法官推断这两个借条复印件版本,其中之一是在原件未修改时复印所得,而另一个版本是篡改后复印所得。

  就此,法官要求原告代理人在开庭时持该份借条原件到现场说明情况。

  开庭当日,原告田某某未到庭。经法官、被告方再三要求,原告代理人仍不愿出示借条原件。最后,原告代理人作出一个惊人的举动——当场用橡皮将借条原件上用铅笔添加的“20”字样擦除了,并称此举是在执行田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指令。

  篡改证据系不诚信诉讼行为

  事后经询问,法官得知,田某某因被告方拖延归还借款而颇感气愤,一时激动,在借条原件上用铅笔添加了迟延履行金的支付比例;准备立案材料时,田某某先后将两个借条版本的照片发给代理人,却未明确交代二者并不相同,提交立案材料时,田某某及代理人都没注意到三份借条复印件版本不一。因被告在法庭上据此提出异议,田某某要求代理人擦除修改痕迹,并且不再向被告主张迟延履行金。

  法院认为,借条系证明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的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田某某自行涂改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上添加非经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又指令代理人在法庭内擦除擅自添加的内容,试图掩盖违法行为、逃避法律追究。基于此,法院对田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该案法官表示,无论基于法律层面或诚信角度,诉讼参与人都必须认识到,在诉讼活动中篡改证据系不诚信诉讼行为之一,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变书写习惯被笔迹鉴定“戳穿”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刘先生在提供给法庭的所有手写材料中,刻意改变书写习惯,一笔一画填写相关信息,连签名也是精心设计,于是向被告询问其签名的真实性。面对“借条”上的签名,刘先生斩钉截铁地否认,称自己没有在该借条上签名,也没有向原告借款,并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法官当庭同意并移送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通过人的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若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刘先生在司法鉴定中心书写实验样本时,又故技重施,改变书写习惯,以为这样就能蒙混过关。然而,这一切并未逃过专业鉴定人员的“火眼金睛”。司法鉴定中心反馈,因刘先生在司法鉴定中心书写的实验样本改变了书写习惯,所写字迹与检材字迹缺乏可比性。

  为查明真相,法官依职权调取了刘先生当年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刘先生在其他法院和公安机关留存的签字材料,供鉴定中心比对。经比对,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确定案涉借条系刘先生本人书写。结合刘先生对案涉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法官认定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经审理,上城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被告刘先生虚假陈述、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以及恶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妄图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承办法官表示,个别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刘先生以为“只要笔迹‘假’得足够真,就一定能逃过法眼”的想法,就是其中典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在法庭上动“歪脑筋”、耍“小聪明”,非但不能胜诉,还会收到法院的“罚单”。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等行为,一经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梁芳 张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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