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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转移财产逃执行,迷途知返方安心

时间:2020-07-07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杜翘楚 - 小 + 大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转移财产逃执行,迷途知返方安心

     法讯网讯(通讯员 杜翘楚)近日,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被执行人刘某在收到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当即表示,自己正在服刑没有任何财产与经济来源,无法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通过走访调查,执行干警发现刘某为逃避执行,将其唯一房产转移到母亲李某名下。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以及耐心的劝说,最终李某同意自己以被执行人刘某亲属的身份向本案受害人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将构成拒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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