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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确诊病例身份证号等信息被人流传 多地曾处罚类似行为

时间:2020-12-1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成都一确诊病例身份证号等信息被人流传,多地曾处罚类似行为

  成都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赵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及行程轨迹在网络平台流传,警方介入调查。有网友质疑,患者个人信息不应被外传。“公布行程可以,但是把人家的照片、身份证号之类的曝光是不是太过分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检索发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第3项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12月8日,成都市疾控中心应急与业务管理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于患者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他们会进行保护,“会加字段隐藏”。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曾有人因私自散布、转发传播患者的个人信息被处罚。据云南省公安厅通报,2月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3名医务人员、文山市人民医院2名财务人员因偷拍、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病程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据河北省三河市委网信办官方公众号“网信三河”6月17日消息,6月13日20时2分许,燕郊高新区迎宾北路街道办工作人员贾某某(男,28岁)在街道办的值班微信群内看到该文件后立即将《紧急突发事件快速报告表》传真件照片转发至其所在的家庭群内(群成员7人),导致该传真件由单位内部工作群扩散至外部社会微信群内,并在三河本地微信群造成大量传播,该传真件内容涉及居民张某等人的隐私信息。违法嫌疑人贾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据胶州公安官方微博4月19日发布的警情通报,叶某在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所在公司微信群,该群内的姜某将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张某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微信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以上3人的行为,造成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迅速转发传播,内容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姜某、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认为,疫情防控单位发布病例的个人信息须遵循必要性原则,仅限为了公共利益所需。一般情况下,疫情防控单位可公布患者的住所与所到过的地方,以提醒上述地方的相关人员防疫,而不可公布与防疫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在特殊情况下,譬如为寻找、追踪患者,可以公布更具体的个人信息,以维护公共利益。在前述事件中,确诊病例赵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被流传系过度传播个人信息,这种做法并不合适。

  私自散布、转发传播病例的个人信息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丁金坤分析,散布、传播病例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造成困扰,属于民事侵权。散布信息者须承担民事责任,譬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等。若散布隐私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应予以治安处罚。

聚焦成都新冠疫情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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