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3年开始,杭州小伙子小张与女友婷婷开始恋爱,直至谈婚论嫁。期间,小张为表达诚意,用积蓄买房付了首付。哪知婚前两人矛盾丛生不得不分手。难题摆在面前了,还过3个月贷款的女友要求房子分一半。。。。。。 近日,下城法院判决了一起由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 小伙子为结婚 买房共写名字表诚意 2013年秋天,小张终于鼓足勇气,在摩天轮下和心中的“女神”婷婷告白,两人正式从工作伙伴发展成恋人关系。 两年后,小张和婷婷的感情持续升温,两人开始筹备婚事。 如网络段子所说:“准女婿和丈母娘的距离,只差一套房。“ 期间,婷婷多次委婉表示,希望双方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是两个人的“爱的小窝”。为了表达自己想和婷婷结婚的诚意,也为了保障两人以后的婚姻生活,小张咬咬牙答应买房。 着手买房后,婷婷找到了在房产中介上班的堂哥帮忙,他们很快就物色到了心仪的房子。 2016年初,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购买了位于江干区的一套住宅。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 由于房款金额较多,小张和婷婷一同认可购买该套房子的钱已经包含了“彩礼”的金额,因此这套房子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终于把房子搞定了!小张心中的一块大石落地,想到马上要和婷婷迎来柴米油盐的小日子,他喜不自胜。 婚前突然分手,还过1.4万贷款的女友 要求分一半房子 令人没想到的是,原本打算结婚的小张和婷婷,却在之后一年的相处中矛盾渐显,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沟通的两人最终决定分手。 分手后的两人却被这套共有的房子绊住了。 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是因为打算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可婷婷不这么认为,她坚称:“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我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补偿给我。” 昔日你侬我侬的恋人因一套房子反复争吵,沟通无果后,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到了下城法院。 法院:按折价款,前女友拿3.5万 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如果如婷婷所说,是双方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讲究回报。 在本案中,婷婷仅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小张的投入远远大于婷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投资的正常逻辑不符。 反之,小张说因为考虑到二人的婚后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因此,小张主张其为了与婷婷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在法律上,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要求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考虑到房子本身的增值部分和调解过程中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点补偿等因素,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见习记者 王艳颖 通讯员 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