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坚决清除寄生在政府部门之下的中介机构,近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公告,在《通知》中明确了此次清理规范整治的范围、措施等内容。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9日。 规范整治范围 政府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或行政审批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下同)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技术性服务活动。重点整治“红顶中介”。 规范整治措施 01 加快推进脱钩改制 1。政府部门不得拥有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中介。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一律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转企改制或脱钩之前,涉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暂停。结合本市实际,政府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也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管理或服务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 2。加速推进转企改制。对已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改革范围,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必须加速推进转企改制,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按时完成撤销或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工作。对未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经营类事业单位,其开展的竞争性、中介性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剥离或与其他经营类事业单位整合等方式积极推进改革。 3。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按照国家脱钩改革实施意见和我市脱钩工作方案要求,严格遵守“五分离、五规范”原则,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脱钩任务。 02 规范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介经营活动 4。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禁止开展中介经营活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及设立或参股企业,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收入,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提出规范管理意见。经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使用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 5。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禁止开展与主业(机构编制部门明确的单位主要职责)无关、不符合公益目标的经营活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参股企业,已参股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事企分开”原则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要求清理规范。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由其主管部门提出规范管理意见。经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使用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 03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6。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7。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增强行政审批前置评估报告的通用性、互认性,减少企业不必要费用支出。 04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8。彻底剥离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关联。严禁政府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间接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9。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10。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不得违规购买中介服务和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各部门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5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1。 编制行政审批中介要件清单。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基础上,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要件,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要件一律取消,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件清单和收费目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单以外的服务。 12。 通过集中统一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天津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清单,通过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流程等。推行“中介超市”做法,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提供一站式服务,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06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13。严禁强制收取服务费用。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实施行业垄断,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收费培训班、研讨班等活动,强制向申请人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审验费、评估费、评比费等。 14。严格清理规范收费事项。严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企业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或者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因本部门出台政策文件规定产生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 15。政府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严禁将政府部门职能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并收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不得由中介服务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企业变相审批并收费。 16。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要件。按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定,凡未列入管理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的行政职权运行要件,特别是相关中介要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17。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部门在审批或管理过程中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等类技术性服务活动,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其相关费用由政府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赋予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由政府部门统一支付费用,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业管理,依据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收费,不得强制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18。公示收费内容。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及其他收费,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取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内容,通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已与政府部门脱钩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民政部门进行集中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