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贵州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犯罪,近期审结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3月4日,贵州高院发布第二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湄潭县黄某某、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3月2日,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某、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向某某夫妻在余庆县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并出售,同时将未出售的野生动物放入冰柜内储存,后二人被余庆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清点,二人在冰柜内储存的各类野生动物死体94只(头、条)。经鉴定,其中3只野生动物为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二、诈骗案 平坝区田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25日,平坝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田某某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9541元。 2020年1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截取他人的营业执照、销售口罩等图片转发到其微信朋友圈,并虚构有大量口罩现货销售,诈骗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人民币五万余元。 平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三、妨害公务案 1、湄潭县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4日,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某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湄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派工作人员在湄江街道玻璃厂廉租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湄潭县抄乐镇回到湄潭县湄江街道茶海路玻璃厂廉租房小区门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陈某某外出情况进行了解登记。期间,陈某某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殴打工作人员头面部,致工作人员鼻子出血。 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榕江县吴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5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某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 2020年1月28日,根据榕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仁里乡通倒村委在仁里乡通倒村寨门设立预防新冠肺炎防控卡点。2020年2月7日18时许,吴某某等人欲进入通倒村在通倒村防控卡点被疫情防控人员劝阻,吴某某因醉酒不听劝阻,强行硬闯卡点,并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导致防控卡点无法正常工作。 榕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辱骂、殴打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