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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九条措施兜底保障困难群众

时间:2020-03-13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月10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九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各市县解决好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织密兜底保障网,确保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措施》要求,各市县在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确保“不错一户、不漏一人”。提高临时救助金发放时效,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要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救助金。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及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预算资金安排,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按标施补”。

  全面优化社会救助服务,简化低保办理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市县民政局可将低保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市县民政局不再对新增低保对象进行入户复核。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加速推进低保对象认定“一网通办”,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低保办理网上申请、审核、审批,实现群众一次不跑在家办理低保,大力提高低保审批时效,降低困难群众办事成本,提升群众服务体验。

  《措施》提出,对因感染疫情、集中或居家隔离、停产停业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可直接启动小额临时救助予以“先行救助”,待疫情结束后再补齐经办手续。丰富临时救助方式,因户因人施救,通过发放米、面、油、蔬菜、生活用品、防疫物品等多种方式及时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实施临时救助3个月后基本生活后仍有困难的,要立即启动纳保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措施》要求,及时对陷入临时困境的外来人员予以救助,积极对来琼务工群体中的困难人员进行救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在落实落细儿童救助保障方面,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对新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优化简化工作流程,先行保障,事后补办手续。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工作力量,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和在家隔离的未成年人,特别是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要通过上门了解、微信视频、电话问候等多种方式经常走访探视,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措施》提出,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等人员的高龄家属,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孤寡、留守的老年人,各市县要按照属地原则,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做好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因家庭无力照顾等特殊情况需返院或新入院老年人,就近就便安排入住当地养老机构,并做好医学隔离观察。

  此外,村(社区)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困难家庭的关爱工作,对于家庭成员有医务人员且承担隔离治疗任务的,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协助做好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和动员海南省心理学会、海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海南省心理卫生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发挥其专业机构和专家资源优势,设立6条疫情应对心理援助专线,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引导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重人员家属科学理性面对疫情,抚平紧张、焦虑和恐慌情绪;省、市、县三级设立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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