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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原市长梅永红干预1.6亿矿权案,致使两家民营企业濒临破产

时间:2019-09-23    点击: 次    来源:维权中国网    作者:胡全山 - 小 + 大

济宁市原市长梅永红干预1.6亿矿权案
                      致使民营企业破产倒闭 难以维权

                               撰稿人 胡全山

    济宁市原市长梅永红,2011年任职期间,在腐败分子张延金(受贿,判刑15年)、曹旭东(受贿,判刑12年)的诬告纵容下,竟然目无党纪国法,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行政干预司法,迫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山东宏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横加迫害,致使宏利达公司经营停止、一企业主胡全山债台高筑2亿多元、两家民营企业濒临破产。
  当今,从中央到省委都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高度关注,宏利达公司及胡全山虽多方奔走呼号,时至今日,冤案仍未得到解决。梅永红的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济宁市的营商环境,使很多外商对济宁市的投资环境望而却步。

案件背景及过程
民营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
  山东宏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达公司)为了受让《梁山大营煤矿探矿权》,于2008年6月设立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股东扈长全(曾用名:胡全山)占股95%、杨长勇占股5%,扈长全任法定代表人。
  宏利达公司成立之后,依法以合理对价受让了济宁亿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的《梁山大营煤矿探矿权》(以下简称:大营探矿权),证号;T01120080901015698,支付了探矿权转让价款4178万元。


    2010年5月,宏利达公司为了建设梁山大营煤矿,与新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淮北蓝宇洗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扈长全、杨长勇分别将75%、5%的股权转让给了新光集团、蓝宇公司,新光集团总经理宋海涛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扈长全及蓝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宇等任董事。宏利达公司入驻矿区驻地,并于2010年6月、2011年3月先后增资3000万元、6000万元,注册资本金达到1.3亿元,开始征地、修路、架电、打井、打主副井检查孔,投资将近2800万元,采矿权申请同时也在进行中,山东省发改委已准备批准大营煤矿采矿权。

恶人告状,梅永红干预司法制造冤案

    2011年6月,鲁泰煤业公司原总经理张延金、济宁市国资委原主任曹旭东到济宁市原市长梅永红那里告状,称大营探矿权原为鲁泰公司所有,系国有资产,两个多亿,大营探矿权变更为国有资产流失,梅永红被蒙蔽,不做调查研究,武断干预司法,指使济宁市检察院将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王金治、规划科科长张运备、总工程师赵新兵、鲁泰煤业公司原董事长王克理以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将大营探矿权冻结。

    案件背景:2004年9月14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鲁泰公司提出的申请,向该公司无偿颁发了“山东省梁山县大营地区煤炭普查”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号:3700000410999,并载明勘查面积43.32平方公里。鲁泰公司取得探矿权后,并没有任何资金投入,也没形成资产 ,它仍然只是国家的行政许可。
    鲁泰煤业公司是国家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占54%,济宁矿业集团占46%。为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鲁泰公司股份制改造,股东双方研究后,济宁市政府于2004年8月26日召开会议,并下发了济政纪字[2004]54号《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由鲁泰公司干部职工出资成立济宁亿丰投资公司,分别接收信达公司和济矿集团分别退出16.54%、 16.46%的国有股权,退出后的股权比例调整为:信达公司占37%、济矿集团占30%、亿丰公司占33%,根据《专题会议纪要》精神, 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干部职工共集资3350万元,以捆绑式的方式由28个自然人作为股东代表进入股东会,2004年10月济宁亿丰投资公司日正式设立,选举股东鲁泰公司董事长王克理同时兼任亿丰公司董事长,张延金未入股亿丰公司。后因鲁泰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未能到位,与亿丰公司的关联关系随之终结。
    2004年11月,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好济宁的煤炭资源,经分管工业的副市长魏玉栋、副秘书长孔宝琪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将大营探矿权变由鲁泰公司更到亿丰公司名下,勘查证号370000421320,面积仍为43.32平方公里。因大营探矿权变更前鲁泰公司尚未投资勘探,所以大营探矿权变更仍然是行政许可和勘查权力的变更,并非资产变更,根本没有国有资产流失。
    2004年12月,亿丰公司取得了大营煤矿探矿权后,即开始了煤炭勘查工作,与江苏煤炭地质勘察二队签订了“山东省梁山县大营井田勘察施工协议”,与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先后五次签订“梁山县大营煤田勘探区”地震勘探工程施工合同, 在两年多的是时间里亿丰公司共投入勘探资金2100万元。
  2006年6月,江苏煤炭地质勘察二队和江苏煤炭物测队形成了“山东省梁山煤田大营井田勘探报告”,2006年9月25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评审了“勘探报告”,出具了鲁资能备字【2006】33号《山东省梁山煤田大营井田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自此大营煤炭探矿权才具有了商业价值。民营企业投资取得的成果,为私有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2007年7月25日,亿丰公司增加了勘查面积,到国土资源部换发了新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0100000720556,勘查面积54.72平方公里。
    2007年底,国家纪委、煤矿安全总局发布了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不准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亿丰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王克理等五人退出公司股权的议案》,退出的股份由市国有承接;股权退出后,亿丰公司的股东由原28名调整为22名,市属国有资本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之后,亿丰公司纳入鲁泰公司整体管理,所拥有的煤炭资源作为鲁泰公司以后发展的后备资源。股东会议决议后,鲁泰公司董事长王克理、党委书记乔志猛一起找到当时的济宁市国资委主任曹旭东汇报情况,让市国有收购亿丰公司的股权,曹旭东说请示市领导后再给答复。
    2007年底就上述问题王克理、乔志猛再次找到曹旭东,曹旭东答复:亿丰公司是民营企业,周洪副市长(兼国资委书记)不让收购。

 

 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孔宝琪说明


    2008年5月8日,济宁市纪委、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济纪字(2008)12号《关于对煤炭企业投资入股问题进行清理纠正的通知》,亿丰公司股东属于鲁泰公司的干部职工,属清退范围,根据上述情况为完成市纪委撤资退股任务,尽快偿还职工集资,亿丰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撤资退股、清算注销,并对探矿权对外有偿转让及价格等有关问题作出决议。会议同时决定:1、王克理作为股东会的代表,全权负责公司解散清算、探矿权有偿转让事宜,代表公司落实股东会的决议,处理公司事务;2、推举王克理、朱玉亮、楚旭峰三股东组成清算组,王克理任组长,依法行使清算职责;3、公司清算价款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支付费用、税款、债务外,全部用于支付股东出资股本及利息,同时对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会议结束后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成立清算组,聘请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全程跟踪服务,发布《清算公告》办理报备手续,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大营探矿权对外实行了有效转让等项工作。
    2009年元月17日亿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财务清算报告》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圆满完成清退任务,退股率达100%。
    2009年元月份,亿丰公司撤资退股刚刚完成,鲁泰公司总经理张延金不惜动用2000万元国有资金对亿丰公司的股民的股权进行再次清退(只退还股金),这种跨所有制清退股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却得到济宁市国资委主任曹旭东明目张胆的支持(上述两人均判刑入狱),随即派国资委副主任林晋前往鲁泰公司召开所属企业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亿丰公司退出的股权无效,谁要去领,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干部的撤职,是职工的开除,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味道。
    贼喊捉贼、欲盖弥彰,为掩盖造成上述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事实,平息事态,张延金、曹旭东通过编造虚假材料,于2009年1月22日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亿丰公司撤资退股清算注销侵犯了鲁泰公司的利益为由,诉亿丰公司“清算无效”一案,这种行为最终被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
    一招不行又来一招,2009年5月,济宁市国资委主任曹旭东签发《呈阅件》,向市委书记报送撤资退股的情况,指出:“亿丰公司非法转让梁山大营探矿权----王克理等人股权至今没有退出---。”市委书记作了重要批示:“请丽华约周洪、庆建、升英、世杰(上述人员分别为市纪委书记、副市长、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研究个办法和措施加以解决”在此情况下济宁市纪委约济宁市检察院、济宁市国资委纪委组成调查组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认为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并非非法转让,调查宣告结束。
    亿丰公司解散清算注销,首先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债权、债务、股东的股本及利息。2004年10月亿丰公司成立时,鲁泰煤业公司职工作为股东募集资金3350万元,2004年至2006年用于煤田勘探2100万元,还有其他一部分债权债务,亿丰公司没有其他资产,只有探矿权有偿转让,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亿丰公司首先考虑到大营探矿权在梁山县境内,为加快开发建设,将探矿权转让给梁山县政府较为合适,并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因没有合适的公司,政府想出资2000万元把探矿权买下来,后续再作打算,因为价钱太低,不足以解决亿丰公司的清算问题,政府收购探矿权没有谈成。
    亿丰公司继续寻找新的买家,先后与山东丰富物质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洽谈,最后与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以3880万元的总价收购亿丰公司大营煤炭探矿权。2008年6月中旬,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以大营煤矿储量低、煤层薄、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回报慢撤销了合同。
    2008年6月下旬,亿丰公司与山东宏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同样的价格(3880万元)转让探矿权,6月29日双方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10月22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山东宏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后期因亿丰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有部分债务未处理完,宏利达公司又给亿丰公司增加了298万元价款,最终宏利达公司以4178万元的总价款取得了“梁山大营煤矿探矿权”。
    根据亿丰与宏利达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支付了合理对价后,按照法定程序及要求双方开始办理转让手续,并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2008年10月19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出具了鲁勘登字【2008】18号文,证明《山东省梁山大营地区煤田普查》项目,其探矿权人为济宁亿丰投资有限公司,勘查许可证号为:T01120080901015698,首次设立时间为2004年9月14日,该项目勘察范围内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无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领取勘察许可证后,勘查投入中无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的审查意见。
    2008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开发司根据宏利达公司的申请、探矿权转让合同、有关地质资料、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审查合格,将梁山大营探矿权由亿丰公司变更到宏利达公司 证号:T01120080901015698。
    2012年4月24日,按照梅永红的旨意,兖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非法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王金治、张运备、赵新兵、王克理有期徒刑,由于四人滥用职权犯罪行为造成流失的证号为:T01120080901015698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授予的大营探矿权,予以追缴,返还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
  四被告提起了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年6月8日)驳回了上诉,非法裁定,维持了原判。冤案自此形成。
  兖州法院、济宁中院罔顾事实的违法判决、裁定对“梁山大营煤矿探矿权”所形成的价值未作判决、裁定,对案外人、探矿权持有人宏利达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伤害,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张延金、曹旭东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逮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2年,其实张延金、曹旭东二人才真正是人民的败类、国家的蛀虫,真正的恶人。 

山东高检建议再审,山东高法置若罔闻


    天大的冤案,宏利达公司及王克理随即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省检察院非常重视,认真复查了兖州市人民法院(2012)兖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和涉案的事实依据,下达了鲁检复通【2013】3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宏利达公司受让山东省梁山县大营地区煤炭勘探探矿权的行为系非善意取得证据不足,且通过刑事判决的形式对该探矿权进行追缴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和公正,确有错误。本院决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了宏利达公司和王克理的申诉。同时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置之不理、置若罔闻, 至今没给任何说法,2018年山东省两会期间去省高法查找省高检的通知书,省高法竟然说没收到,通知书也石沉大海。

国有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国土部违规变更探矿权
    宏利达公司历时两年的申诉,没有任何结果,国土资源部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通知鲁泰煤业公司进行探矿权登记变更。探矿权证上载明的内容有两项非常重要:一是探矿权人;二是勘查单位。梁山大营煤炭勘察是由亿丰公司、宏利达公司委托江苏煤炭地质勘察二队进行的,鲁泰煤业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工作,怎么办?鲁泰煤业公司只好硬着头皮找到江苏煤炭地质二队,让江苏煤炭地质二队出具勘探资料及虚假施工合同,因为没有进行过合作,江苏煤炭地质二队断然拒绝,鲁泰煤业公司没有办法,铤而走险,串通山东煤炭地质二队,由山东煤炭地质二队出具了虚假勘探资料及虚假施工合同,换取了梁山大营煤矿探矿权证。鲁泰公司只拿到了探矿权证,探矿所有地质资料都还属于宏利达公司,也就是说鲁泰公司和宏利达公司谁都开不了矿,当今社会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探矿权变更登记需要15项资料,国土资源部明知道鲁泰煤业公司提供不出来真实的资料来,所以只要求鲁泰煤业公司提交了5项资料,而这5项资料的内容还造了假,连最基本的勘探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发票都没有,一个是国有公司造假,一个是国家的大部委违规变更,现在的法治环境下,竟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不知道天理何在?法理何在?真相什么时间能大白于天下?
    宏利达公司再诉鲁泰公司不当得利,2017年9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75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宏利达公司诉讼鲁泰公司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宏利达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最高法立案待审,我们期待着正义的审判结果。

企业内讧,企业主被公权力“老赖”
    没有了大营探矿权证,权财两空,2015年5月、11月蓝宇公司、新光集团先后将扈长全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转让价款及利息。省高法冻结了扈长全近7000万元的房产(所有房产都是2008年之前购置,与股权转让价款没有任何关系)和60万元的银行存款。2017年4月、8月山东省高法支持了新光集团、蓝宇公司的诉求,判决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扈长全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2734万元及利息。最高法也维持了省高法的原判。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用于大营探矿权的投资、缴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扈长全无力全部返还股权转让价款及利息,省高法限制了扈长全的高消费。

问苍茫大地, 谁主正义?
    梁山大营煤炭探矿权2004年9月首次设立到现在已15个年头,15年来历经风雨,既有探矿权人成功的喜悦又有悲惨遭遇;本来能在梁山县大营地区发现新的煤炭资源,它不但给梁山县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而且给国家增加了新的能源储备,是对社会的贡献,然而2004年12月因探矿权手续的变更,在时隔近7年后的2011年6月突然引起了悍然大波,将这一全部利用民营资金进行梁山大营探矿权勘查,所形成的民营资产,一夜之间当成国有资产被追缴,并将探矿权变更行为人判刑入狱,梁山大营探矿权遭冻结,煤矿建设停止,2000多名股民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参与大营煤矿建设的相关企业遭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判决裁定下达7年来从济宁中级法院、省法院、到高法从刑事申诉到民事诉讼从未间断。
    民营与国有资产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审判机关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硬性判决,是谁主导了这次的冤假错案,谁是幕后推手,涉及相关企业十几年历史沉淀、事实依据记载着梁山大营煤炭探矿权地质勘探、变更、转让、开发建设、诉讼的全部过程。
    这是一桩有腐败分子引发的公案,事件历时11年,冤案历时8年,至今尚未平反昭雪,腐败分子已锒铛入狱,人民还在水深火热之中!何时云开雾散,法律重现光明?人民呼唤正义,人民要公道,人民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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